訂婚后分手如何處理禮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訂婚后分手彩禮是可能返還的。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
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訂婚后分手五金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在訂婚過程中,通常會涉及到訂婚禮物和金錢等財物。如果訂婚雙方分手,應盡量和平解決,并將這些財物妥善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情況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訂婚禮金分手了要退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如果訂婚禮金被視為彩禮,并且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么彩禮是需要退還的。具體情形包括:
1.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 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對于第二和第三種情形,適用相關規定的前提是雙方必須離婚。
這一法律規定旨在保護婚姻中弱勢一方的權益,確保在婚姻未成立或解除時,彩禮能夠得到合理的處理。同時,也提醒公眾在涉及彩禮問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法律的不斷更新和變化,上述規定可能已有所調整。因此,在涉及彩禮退還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以獲取最新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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