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先行分割一半,剩下的才可成為全部遺產繼承人進行依法分割。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一、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擴展資料:
一、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征:
1、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3、必須是合法財產。
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2] 規定,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 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法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遺產
先扣除配偶的財產,對被繼承人遺產,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繼承人,按人數專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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