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夫妻一方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等。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需要明確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嚴格來說無論經過多久,都不會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并非大家認為只要結婚超過了8年時間,個人財產就會轉化為共同財產。但是對于一方財產在婚內的孳息、升值部分,可能會認定為雙方共有的財產,之后若是離婚的話,就可以要求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
總之,夫妻一方的財產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相對的,而這二者都是屬于夫妻財產。實踐中,區分清楚財產的性質,事關當事人的利益問題,因此一定要慎重對待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內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六)軍人復原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七)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租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八)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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