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呆賬處理
呆賬處理是指對長時間未解決或無法解決的應收賬款進行管理和處置的過程。
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呆賬處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環節。在商業活動中,由于各種原因,如客戶破產、無力支付或逾期未付款等,會形成應收賬款無法按時收回的情況。這些長期掛賬的款項被稱為呆賬。
呆賬處理的首要任務是識別出這些無法收回的賬款。企業會通過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如對賬齡分析、債務人信用評估等,來識別和確認呆賬。一旦確認為呆賬,企業需對其進行專項管理。
處理呆賬的方法多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核銷、計提壞賬準備、通過法律手段催收等。直接核銷是將呆賬從賬目中消除,意味著企業放棄對該筆款項的進一步追收。計提壞賬準備則是根據會計準則,為可能的壞賬損失提前做好準備,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呆賬對企業財務的負面影響。此外,企業也會嘗試通過法律途徑來追收欠款,如起訴債務人等。
呆賬處理還涉及到后續的風險防范和管理措施。企業需從制度和流程上查找可能導致呆賬產生的原因,如信用審核不嚴、合同管理不到位等,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改進,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同時,加強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如定期與客戶對賬、及時跟進客戶的經營變化等,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呆賬的發生。
總的來說,呆賬處理是一個綜合性的過程,既包括對具體呆賬的處理,也包括對財務管理流程的改進和優化。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的利益,減少因呆賬帶來的損失。
呆賬的處理方法
在會計處理中,壞賬的處理方法主要有兩種: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實際發生時,將其損失直接從應收賬款中轉銷,這在中國國營企業中,通常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備抵法則是通過預估壞賬損失,并將其計入備抵賬戶,作為壞賬準備。當實際發生壞賬時,以壞賬準備進行抵消。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以及商業信用的增加,備抵法在中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在提取壞賬準備方面,通常有三種方法:第一,銷貨百分比法,即依據以往經驗,對賒銷商品金額估計一個百分比,然后根據每期賒銷金額乘以壞賬百分比計提。第二,賬齡分析法,即根據應收賬款的時間長短來估計壞賬概率,通常而言,拖欠時間越長,壞賬的可能性越大。第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這是前兩種方法的綜合運用,即根據應收賬款余額的百分比來估計壞賬。
隨著商品銷售方式的多樣化,壞賬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因此,采用備抵法計提壞賬準備,能夠更加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有助于企業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壞賬風險。
備抵法的應用不僅能夠更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還能幫助企業管理層更好地制定決策。通過定期評估應收賬款的賬齡和金額,企業可以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預防和控制。
總的來看,無論是直接轉銷法還是備抵法,都是為了有效處理壞賬問題,保護企業的財務健康。而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則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來選擇最合適的策略。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呆賬核銷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準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準,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準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準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一、呆賬核銷會計處理申報
銀行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準備中核銷。銀行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銀行制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2、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3、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二、呆賬核銷會計處理的審批
呆賬核銷審查要點主要包括呆賬核銷理由是否合規;銀行債權是否充分受償;呆賬數額是否準確;貸款責任人是否已經認定、追究。
銀行發生的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銀行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于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并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銀行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并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除法律法規和《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銀行呆賬核銷運作;同時,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1、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追償的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者懸空的銀行債權;
3、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者造成懸空的銀行債權;
4、銀行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銀行債權或者股權。
法律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統稱金融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債權和股權資產。本辦法所稱核銷是指金融企業將認定的呆賬,沖銷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或直接調整損益,并將資產沖減至資產負債表外的賬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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