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后,可否立案起訴破產企業
可以對破產企業進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已經審結但未執行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2)尚未審結且另無連帶責任人的,應當終結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3)尚未審結且另有連帶責任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其他內容補充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被申請破產企業(以下簡稱“破產企業”)所涉其他經濟訴訟應如何處理,影響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以及而后破產程序的進行,必須及時妥善解決。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中對此未有明確規定,立法上有疏漏之處。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執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發布了“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小編篩選了與企業被起訴后申請破產相關的法律條文如下:
第十三條: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并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
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無效并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管理人代表債務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所涉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主張上述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十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包括申請破產清算、受理與立案、財產清查與評估、債權登記與確認、制定破產清算方案、執行破產清算方案以及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等步驟。
一、申請破產清算
當公司面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申請時需提交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務清單等相關資料。
二、受理與立案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清算申請后,會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將予以受理并立案。立案后,人民法院將指定破產管理人,并公告破產清算事宜。
三、財產清查與評估
破產管理人將對公司財產進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債權債務等。同時,對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價值,為后續債務清償和財產分配提供依據。
四、債權登記與確認
債權人需在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破產管理人將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金額。
五、制定破產清算方案
根據財產清查和債權登記的結果,破產管理人將制定破產清算方案。方案包括債務清償順序、財產分配比例等內容,需經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
六、執行破產清算方案
破產清算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后,破產管理人將按照方案執行。首先清償優先債權,如職工工資、稅款等;然后按比例清償其他債權。清償完畢后,剩余財產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七、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當所有債務清償完畢,財產分配完成后,破產管理人將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終結報告。法院經審查確認無誤后,將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并予以公告。
綜上所述: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包括申請破產清算、受理與立案、財產清查與評估、債權登記與確認、制定破產清算方案、執行破產清算方案以及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等步驟。該程序旨在公平、公正地處理公司破產事宜,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規定: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破產申請立案后能否撤訴?
破產申請立案后不得撤銷,須待法院正式受理后方可進行。
相較于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破產并無撤訴權利。
若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申請立案跟受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破產申請立案跟受理的區別為以下幾點:
1、性質不同;
2、標志不同。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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