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
1、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2、法院出具裁定,同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和公告;
3、債權申報,申報期限為30天到三個月;申報債權時應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提交有關證據;
4、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5、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重整計劃的執行。
申請破產重整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2、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3、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債務人申請破產提交的材料有: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綜上所述,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破產重整的流程是什么
破產重整的流程概述如下:
1. 發起申請: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2. 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申請后,會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同時,通過公告形式通知未知的債權人。
3. 重整計劃提交與批準:債務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需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該計劃需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經法院批準后,方可正式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
4. 執行與完成: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需執行完畢重整計劃。至此,破產重整流程結束。
【法律依據】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當企業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可依照該法規定進行清理債務。若企業法人存在上述情形,或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同樣可依照該法進行重整。
破產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產重整是一種企業拯救制度,旨在幫助陷入財務困境的企業恢復活力,通過法律手段實現企業的重組和再生。
詳細解釋如下:
破產重整的定義
破產重整是指當企業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清償債務,面臨破產的威脅時,通過法律程序進行的一種企業拯救行為。其目的是幫助企業在財務困境中尋求轉機,通過重組債務、調整經營策略、改善管理等方式,使企業重新恢復活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破產重整的主要內容
在破產重整過程中,企業會與法律、債權人、投資人等多方進行協商,共同制定重整計劃。這個計劃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債務重組:通過削減債務、債務重組、債權轉股權等方式,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
2. 資本結構調整:引入新的投資人,調整企業的股權結構,增強企業的資本實力。
3. 經營改善:調整企業的經營策略、管理模式等,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
破產重整的意義
破產重整對于企業和債權人來說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企業而言,破產重整可以避免企業因為無法清償債務而面臨破產的命運,通過重整恢復生產經營能力,保住企業的品牌、資產和員工。對于債權人來說,破產重整可以最大化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通過法律程序公平地處理債務問題,減少損失。
總的來說,破產重整是一種綜合性的企業拯救制度,旨在幫助陷入困境的企業通過法律手段實現重生。
破產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叫“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償清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與破產清算不同的是,破產重整可以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關門清算,從而獲得重生的機會。
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此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規定進行重整。《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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