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jīng)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一、民事案件二審立案后多久審結
正常情況下,3個月之內就會安排開庭時間的,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民事訴訟法》關于第二審程序的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號碼、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二)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三)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jù),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該審理期限為從立案之日起,一般還包含一個月左右的案卷移送時間。
綜上所述,針對民事案件二審立案后多久審結的這個問題,答案是很簡單的,那就是三個月。民事案件二審立案后,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的三個月內審結完畢。如果是有特殊情況的話,當事人覺得需要延長的,那么由院長批準。
一、民事二審立案時間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應該30日內完成立案進入二審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guī)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67條的規(guī)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jù)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也就是說,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遞交上訴狀之日起25日內(如當事人直接向二審法院上訴,則為當事人遞交上訴狀之日起30日內)將案件移送到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的立案審查不同于一審。當事人起訴后,一審法院要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不符合的,法院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上訴后,不存在二審法院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問題,而是對原審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審查,當然也就不存在不予受理的問題。
二審法院收到一審法院移送的卷宗后應當在幾日內立案,《民事訴訟法》確實沒有規(guī)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但既然二審不存在不予受理上訴的問題,參照一審的立案期限即可。
二、民事二審上訴流程是怎么樣的?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jù)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jù)材料發(fā)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二審程序代表著當事人不服一審的判決而重新進行上訴的,一般在一審判決了之后就需要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之內提起上訴的申請,法院也會在收到上訴狀的三十日之內進行立案處理,但前提也要確保有新的證據(jù),才能保障自己的勝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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