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追訴標準
法律分析: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標準下銷售假藥罪才立案?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生產或銷售假藥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會被立案追訴。具體而言,假藥的判定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假藥中可能含有超過安全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這對人體健康構成直接威脅。
其次,如果假藥中缺少了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得到必要的治療,貽誤病情。
再者,如果假藥標明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超出法定范圍,也可能造成患者因誤診而貽誤治療時機。
此外,若假藥缺乏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同樣可能對患者的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綜上所述,只要假藥具備上述任一情形,或存在其他足以對公眾健康造成嚴重威脅的情況,便符合立案追訴的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假藥”不僅指那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被明確界定為假藥的藥品,還包括按照假藥處理的非藥品。
達到什么標準銷售假藥罪才能立案
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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