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判》封面文章
近年來,廣西法院全面深化推進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刑事速裁等程序的優勢,簡化裁判文書和庭審方式,堅持“簡案快審、繁案精審”,促進案件審理工作駛入“快車道”,探索出了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新途徑。
一組數據告訴你:辦案效率大大提升
2017年1-9月廣西法院
審結132978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占一審審結案件的62.56%
刑事案件平均審理周期從26天縮短到8天
廣西高院院長黃克:
“繁簡分流機制改革是提升審判質效、減輕群眾訴累、緩解法官辦案壓力的重要舉措。”
創新“分調裁”機制
啟動案件審理“快捷鍵”
使用小額速裁程序15天成功調解91名職工、涉拖欠工資52萬的勞務糾紛系列案,曾經難以想象的辦案速度,如今在柳州市鹿寨法院成為了現實。
基本案情
由于柳州市昌業機械制造公司銀行貸款到期、償還民間借貸和銀行資金收緊等原因,資金周轉困難,拖欠職工工資,在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處理無果后,91名職工向鹿寨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5月
5月30日,鹿寨法院院長趙波、副院長吳宏邈約見昌業機械制造公司董事長,了解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及困難,解釋相關法律規定。
6月
6月15日,副院長吳宏邈組織雙方調解,職工代表及委托律師、董事長全部到場,經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2016年
增加調解速裁庭,同時細分為訴前調解組和速裁組
2013年
組建單設小額速裁庭
鹿寨法院返聘退休法官組成訴前調解工作組
負責訴前調解工作
2017年1-8月,鹿寨法院調解速裁庭共受理案件373件,審結336件,結案率達90.08%;調撤案件297件,調撤率為88.39%。其中,200件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結,大量糾紛在當天或幾天內便可調解或速裁解決。
民商刑全覆蓋
司法資源配置更優化
刑事領域――魚峰區法院
2016年1-12月,共受理刑事案件843起,審結829起,其中適用簡案快審的輕微刑事案件有542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64.3%,當庭宣判率100%。平均每起案件的庭審時間不超過5分鐘,平均審理周期不超過7天,服判息訴率達99%以上。
刑事領域――西鄉塘區法院
以“證據指引”統一證明標準,簡化裁判文書、庭審規程,建立包括立案、庭審、宣判、送達“四集中”機制和涵蓋刑事和解機制、量刑建議機制、社會調查評估機制的“三前置”機制。
民商事領域――興寧區法院
由1名法官和3名書記員組成速審團隊,以案件性質、特點、是否方便群眾訴訟為標準受理案件,讓60%的案件快速審結;實行包括訴前分流、立案分流、庭審分流、文書分流在內的4次分流。
魚峰區法院在全國法院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工作培訓會上作經驗介紹
民商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率為76.37%,調撤率達67.01%,一審服判率息訴率為82.24%,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結案平均審理周期分別縮短7天、12天、19天。
與訴服中心對接
案多人少化解在源頭
將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工作和訴訟服務中心升級版建設結合起來,打造司法引領、法院推動、訴訟保障為一體的“多元化解大平臺”,從源頭上減少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
鹿寨法院
鹿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下設立案庭和調解速裁庭
柳州市鹿寨法院抓住“源頭分流”核心,構建訴前分流、立案分流、程序分流、焦點分流、文書分流的“五分流”體系,把小額速裁納入訴訟服務中心管理。
由訴訟服務中心下設的調解速裁庭承擔先行調解和快速裁判職責,通過在職法官或退休法官、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行業或社區調解員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對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不能達成協議的案件,及時轉入立案程序;對事實清楚、標的較小、爭議不大的案件,由小額訴訟法官調解和裁決。
鐘山法院
賀州市鐘山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訴前調解室,選派調解經驗豐富、善于做群眾工作、責任心強的資深法官作為訴前調解聯絡法官,負責糾紛訴前調解聯絡和調解指導。
魚峰法院
柳州市魚峰法院通過搭建訴調對接中心,并賦予其裁判權,對雙方在立案前到庭調解但調解無效,且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實現當場立案、送達、安排開庭,避免當事人多次往返法院,防止被告有意回避法院送達。
來源中國審判文宮雪費文彬桂西編輯韋彥羽(照片來自文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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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庭前調解有以下三種情況:
1、立案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此即表示,對當事人自愿放棄答辯并同意調解的,可立即進入調解。在此階段調解,可更大限度節約審判資源。
該階段的調解,以當事人合意為前提,有兩種方式直接進入庭前調解:一種是當事人主動要求進行調解的;另一種是由法官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調解,當事人都同意調解的。
由于該階段以充分體現當事人自愿處置自己權利為原則,所以,為避免手續過于簡單留下隱患,在解決案件時,要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告知主持調解的法官及書記員的名單,并詳細交待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詳細詢問當事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審查其雙方達成的協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是否侵犯了第三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2、繁簡分流中的簡易階段
對在立案后答辯期滿前,不同意調解、或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民事案件,根據難易程度進行分工,對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將適用簡易程序,交專門簡易審理組織或審理人員處理。審理人員在收到案件后,可以對案件予以初步審查,在開庭前組織調解。適用的案件有以下幾類:
(1)婚姻家庭類糾紛。如:婚姻糾紛、收養糾紛、撫養扶養、贍養、繼承糾紛,因為這類案件內含著豐富的倫理道理內容,如果單純用法律規范調整,不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
(2)勞務、宅基地和相鄰關系以及合伙糾紛等。因為這類糾紛關系到當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環境,如果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當事人在未來的合作與生活中和睦相處;
(3)訴訟標的額較小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調解不僅可以縮短其受損的時間,而且便于雙方實際履行協議。
3、庭前證據交換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同時,該《規定》第三十九條又規定“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可見,證據交換是承辦法官主持,并由其詢問各方當事人對哪些事實和證據有異議,以及對異議的證據的原件核對,聽取異議內容的陳述,故在該程序結束之后,承辦法官即可對本案的爭議焦點、證據的真偽和效力,以及解決的途徑,形成初步方案。而各方面當事人也能通過對證據的交換、核對,從而對案件的是非曲直產生清晰的概念,為了避免損失的延續和擴大,當事人接受調解的可能性較大,此時審判人員可以有的放矢地消除隔閡,抓住焦點,促成雙方達成協議。
進入證據交換階段的案件,一般為證據較多或復雜疑難的案件,故該案件多數情況下已進入了普通程序,如果經調解終結此案,不但簡化了審理,縮短了辦案周期,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且節約了法院的人力資源。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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