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2、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在接到報案或舉報后,經過審慎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進行立案偵查或處理的一種法律行為。這一制度的設立旨在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同時也是保護公民權益的重要機制。不予立案并非對案件的最終裁決,而是基于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做出的程序性決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不予立案的依據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這些法律規定明確了不予立案的具體情形,為司法機關的決策提供了明確指引,同時也為當事人提供了申訴和救濟的途徑,以確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義。
一、缺乏犯罪事實
1、事實不清
當報案或舉報的情況缺乏明確的犯罪事實,司法機關無法確定是否存在犯罪行為時,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2、證據不足
如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犯罪的存在,或者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司法機關也可能不予立案。
二、不符合立案條件
1、犯罪情節輕微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不予立案。
2、超過追訴時效
對于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效的案件,司法機關通常不予立案。這是基于法律的安定性和社會秩序考慮。
3、法定豁免情形
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外交豁免權、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也可能導致不予立案。
三、管轄權問題
1、管轄權沖突
如果案件不屬于受理機關的管轄范圍,或存在管轄權爭議,可能會導致不予立案,并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2、重復立案
對于已經立案或正在偵查的案件,其他機關不應重復立案。
四、其他法定情形
1、撤回報案
報案人或舉報人主動撤回報案,且不存在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時,可以不予立案。
2、當事人和解
在某些輕微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可以不予立案。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主體
控告人或報案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
2、復議程序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及時審查,并作出是否變更原決定的決定。
二、檢察監督
1、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提出檢察建議。
2、立案監督
對于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機關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必要時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三、行政訴訟
1、起訴條件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可以判決撤銷不予立案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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