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遭遇貨物扣留,海關行為引發的問題時,司機應如何應對呢?
首先,如果司機的權益受到侵犯,應盡快采取報警措施,尋求法律援助。如果司機被處以五日至十日的拘留,且罰款額度不超過五百元,這屬于輕微處罰。然而,如果情節嚴重,司機可能會面臨更嚴厲的懲罰,即拘留期延長至十日至十五日,罰款額度上限提升至一千元。重要的是,即使侵權人已經承擔了行政或刑事責任,他們仍需對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
在賠償問題上,侵權人必須首先履行賠償義務,無論其是否支付能力。非法扣押個人物品的行為構成侵權,若通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司機有權選擇向警方報案。如果協商無果,法律途徑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司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盡管如此,司機必須明確,私自扣留貨物是不被法律允許的,應避免此類行為。在處理過程中,盡量先嘗試協商,只有在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才采取更正式的法律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應當如下進行國家賠償處理: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第二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第二十八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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