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被騙了能否報警,求高人指點?
外匯詐騙報警后,能不能追回錢,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公安機關會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追繳后會進行退賠。生活中,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等詐騙案件屢有發生,受害者報警后,有些案件警方予以立案追查,有些案件警方卻不予立案,這就涉及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即構成詐騙罪。
所謂數額較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即為數額較大。因此,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以3000元為起點。通常情況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千元以上的,就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受害者報警時,警方都應該以刑事案件立案并追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非法經營外匯的立案的標準是怎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倒賣外匯立案的標準是什么
在討論倒賣外匯立案的標準時,重要的是理解涉及的法律框架和具體情況。倒賣外匯行為通常包括三個主要方面:一是未經外匯局批準,進行非指定銀行和交易場所的外匯買賣;二是采用借匯還本、借本還匯等變相方式,進行非法的外匯交易;三是以非法盈利為目的,進行倒買倒賣外匯或外匯權益的活動。
未經外匯局批準進行外匯買賣,意味著違反了國家對于外匯管理的嚴格規定,此類行為屬于非法,一旦發生,將被視為倒賣外匯行為。這涉及到對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的尊重與遵守,任何未經許可的外匯交易都可能構成法律問題。
采用借匯還本、借本還匯等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本質上是通過隱蔽手段規避外匯管理規定,這種行為同樣可能觸犯法律。此類行為不僅違反了外匯管理政策,還可能涉及到資金流動的不透明性,對國家金融安全構成潛在威脅。
以非法盈利為目的,進行倒買倒賣外匯或外匯權益的行為,更是直接違反了國家對于外匯市場的管理規定。這種行為不僅破壞了外匯市場的正常秩序,還可能涉及到洗錢、逃稅等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因此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監管和懲罰。
綜上所述,倒賣外匯立案的標準主要圍繞三個核心點展開:未經批準的外匯買賣、變相的非法外匯交易以及以非法盈利為目的的倒買倒賣行為。這些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的外匯管理政策,還可能對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威脅,因此必須依法進行監管和處罰。
外匯被騙怎么才能立案
當事人外匯被騙要及時報警。一般情況下,金額達到三千元的話,公安機關就會立案處理。公安機關立案之后會偵查,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要是詐騙私人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是屬于數額較大的范疇,有此情況的行為人會被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還會被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騙購外匯罪量刑標準包括哪些
1、犯騙購外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即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騙購外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詐騙案中間人怎么判刑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外匯立案報警條件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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