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寫清清算工作基本情況:1、注銷企業概況。2、企業注銷的原因。3、清算組的成立情況。4、三次公告的情況。(公告的時間、報紙類別)。根據《公司法》第181條的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分析:一般是去檔案部門查詢。公告的方式一般是以下兩種:
1、投資人自行清算的,可以采取兩種方式通知債權人。一方面,投資人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另一方面,對于投資人無法通知的債權人,投資人應當予以公告,通過公告,請債權人申報債權。
2、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通常也都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