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如何處理?
在處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時,受損害方擁有選擇權,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追求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意味著某一行為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可能導致同時產生兩種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自行決定提起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這兩類訴訟都涉及損害賠償,但債權人不能同時要求雙重賠償。
當事人通常有權選擇在競合的請求權之間進行選擇,但如果特定法律或合同條款對某一請求權有限制或調整,應當遵循這些特殊規定。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差異包括:
1. 歸責原則:違約責任通常基于無過錯原則,而侵權責任通常基于過錯原則,盡管也有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2. 責任構成:違約責任要求違約事實的存在,即便沒有損害也要承擔責任;侵權責任則無損害則無責任。
3. 責任范圍:違約責任主要涉及財產損失賠償,而侵權責任可能包括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等。
4. 第三人責任:在違約情況下,如果因第三人導致違約,債務人需向債權人負責并可向第三人追償;侵權責任則僅限于行為人自身的過錯。
5. 訴訟管轄:違約訴訟通常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或根據協議選擇其他法院;侵權訴訟則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如果違約行為損害了對方的人身權益或財產權益,受損害方可以選擇追求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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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競合
合同法第122條明確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在競合情況下,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為共同給付內容,避免雙重請求。受損害方起訴后,可于一審開庭前變更請求,法院應予準許。合同法未限制當事人選擇權,但存在特定情形時,競合不成立。如因不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與精神損害,應按侵權責任處理,即使存在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事先無合同關系,不法行為人未造成人身傷害與精神損害,應按侵權責任處理。惡意串通損害合同另一方利益,應按侵權責任處理,因惡意串通構成共同侵權,第三人與受害人之間無合同關系。合同雙方事先特別約定僅承擔合同責任,應依約定,但合同關系形成后,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一方人身傷害或死亡,應承擔侵權責任。若法律規定減輕注意義務與責任時,依法律規定確定責任。合同存在免責條款且合法有效,不能因免除違約責任而請求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是否一定與侵權責任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在特定條件下確實存在競合現象。當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或財產權益時,受損方有權選擇是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法律明確承認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性,為受損方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濟途徑。
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權益保護變得更為靈活。受害人可根據自己的最佳利益判斷,選擇通過侵權行為提起侵權責任之訴,或通過違約行為提起違約責任之訴。這為受損方提供了更多選擇空間,使其在尋求賠償時更加便利和有效。
因此,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并不意味著二者是完全重疊的。相反,這種競合性為受損方提供了法律上的選擇權,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實踐中,這要求受損方根據具體情況,仔細權衡與選擇,以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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