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設立和投資中的反壟斷申報
私募基金設立和投資中的反壟斷申報是近年來常態化的法律問題。私募基金申報的經營者集中占比約8%,涉及控制權和營業額的評估。在設立私募基金和進行投資并購時,需考慮是否達到申報標準,即參與集中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額合計是否超過規定門檻。若達到,需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進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控制權的判定涉及股權結構、董事會和管理層結構、公司治理、交易目的等因素,通常,取得50%以上表決權或控制董事會過半數席位,或在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上有決定權或否決權,則被推定具有控制權。
在計算營業額時,需將基金的最終控制人及其所有具有控制權的經營者的營業額合并計算,以評估是否達到申報標準。實踐中,同一GP/管理人可能設立多個基金,不同的基金面向不同投資人、行業和地域,持有不同被投企業。基金投資人常困惑,特定基金及其控制的被投企業營業額是否能獨立計算,而不考慮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根據執法實踐,中國的做法與歐盟一致,仍以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及其控制的被投企業的“全口徑”營業額進行計算。
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制度自2014年起實施,簡化了審查流程。簡易程序通常在提交申報后1-2個月內完成審查,而普通程序則在4-6個月左右完成,特殊情況可能更長。簡易程序的適用取決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業務及其業務關系,以及在涉及的“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實體性問題則關注競爭執法的方法論和關注點,尤其是私募基金及其控制的被投企業與目標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是否可能引起競爭關注。對于混合集中的交易,即私募基金及其被投企業與目標公司之間通常沒有競爭性或上下游業務,引起競爭關注的可能性較低。然而,若存在競爭性業務或上下游業務,則需從橫向和/或縱向角度評估交易的競爭影響。
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二讀”將于2022年進行,預計年底前正式出臺,對此領域將持續關注并更新觀察。私募基金設立和投資中的反壟斷申報涉及到多個法律層面的考量,包括控制權的認定、營業額的計算、簡易程序的適用以及實體性問題的評估。正確理解并遵循相關法規,對于確保私募基金活動的合規性至關重要。
反壟斷申報標準
反壟斷申報標準主要關注三個方面:
首先,禁止經營者之間通過達成壟斷協議來操控市場,以限制公平競爭。這種行為旨在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各類參與者都能平等參與,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其次,市場主導者被嚴格要求不得濫用其地位,通過排除或限制競爭來獲取不正當利益。這旨在防止市場權力過大導致市場失衡,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中小企業的發展空間。
最后,對于可能對境內市場產生負面影響的境外壟斷行為,無論其發生地,只要影響了國內競爭,也必須納入反壟斷法的監管范圍。這體現了我國對全球市場秩序的維護和開放經濟原則的堅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為這些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旨在通過明確的規則,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健康運行。
反壟斷申報標準
反壟斷申報標準
一、明確答案
反壟斷申報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企業市場份額、企業間協同行為、交易金額及交易性質等。當企業涉及的相關指標達到一定的閾值,就需要進行反壟斷申報。
二、詳細解釋
1. 企業市場份額:反壟斷法通常關注企業在特定市場中的占有率。當企業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定程度,可能對市場競爭力產生顯著影響,從而需要進行反壟斷申報。這是因為過大的市場份額可能意味著企業擁有影響市場價格、限制競爭的能力。
2. 企業間協同行為:企業間的協同行為,如合并、收購等,也是反壟斷申報的重要考量因素。當兩家或多家企業協同行動,可能會導致市場競爭格局發生重大變化,進而影響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3. 交易金額:交易的金額也是判斷是否需要申報的關鍵因素。一般來說,涉及金額巨大的交易更有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也需要接受更為嚴格的反壟斷審查。
4. 交易性質:交易的性質,如是否為垂直整合或水平擴張,也會對是否需要申報產生影響。一些涉及核心資源或關鍵技術的交易,即使規模不大,也可能因為其對市場競爭格局的潛在影響而被納入申報范圍。
以上即為反壟斷申報的主要標準。企業在進行相關交易時,應充分了解并遵守這些標準,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市場的公平競爭。
反壟斷申報標準
法律分析:反壟斷是禁止壟斷和貿易限制的行為。當一個公司的營銷呈現壟斷或有壟斷趨勢的時候,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的一種干預手段。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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