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質押登記辦理的方法
(一)股權質押登記部門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二)股權出質登記的性質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屬于政府職能中的公共服務范疇。
《民法典》規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上述規定,股權出質登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出質人以股權出質,與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后,質權并不當然設立。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簡言之,股權出質登記的直接效力是質權設立。這與動產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三)股權出質登記事項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有三項:
1、即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2、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3、出質股權的數額。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事項,出質人和質權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姓名;
出質人和質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指其登記證書或者合法成立證明上記載的名稱,如企業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企業名稱、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上記載的事業單位名稱等。
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事項,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公司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事項,是指質權合同中記載的出質股權財產的數量。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公司的股權以及經營管理的規定中,股權的質押、股權的轉讓以及融資登記等都是被嚴格的規制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辦理股權的變更的時候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應審查哪些內容
企業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股權 質押合同 后,應將下列文件報送批準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審查:
(一)企業董事會及其他投資者關于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
(二)出質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三)出質投資者的出資證明書;
(四)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
審批機關應自接到前款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企業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復后30日內,持有關批復文件向原登記。
三、股權質押的手續
(一)在工商局領取并填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提供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
(三)向工商局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指定代理或 共同委托 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
4、股權質押合同;
5、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質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6、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在進行股權出資的實際繳納后,一項關鍵步驟是接受法定驗資機構的驗資,并獲取相應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包含了以下幾個關鍵內容:
這份驗資證明是確認股權出資完成和合法性的關鍵文件,對于投資方和被投資方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依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當投資人以其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進行實際出資時,股權公司有責任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持有者變更的手續,將該股權與被投資公司的身份關聯起來。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資,如果股權已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投資人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的法定程序。在這種情況下,股權的轉移需要經過相應的登記流程。
在特定情況下,如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的決定要求股權公司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必須獲得批準,那么在進行股權變更時,投資人必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序,確保所有手續的合法性。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用于出資的股權必須具備明確的所有權和完整的權利能力,且需確保其在法律上可以進行轉讓。以下列舉了不得作為出資股權的幾種情況:
首先,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未完成繳納,即股權的經濟價值尚未完全確立,這樣的股權不具備完整的出資條件。
其次,如果股權已經設置了質權,即用于擔保債務,這樣的股權轉讓可能會涉及到第三方權益,不符合出資的要求。
此外,如果股權已被司法機關依法凍結,意味著其權利受限,不能自由交易,因此不能用作出資。
公司章程中若明確規定了股權不得轉讓,那么無論出資意愿如何,都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最后,如果股權轉讓需要經過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但未經批準,這樣的股權同樣不能用于出資,因為這可能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
總之,股權出資的條件相當嚴格,任何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權都不能被用于出資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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