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多長時間可以免承擔責任
1. 若借據中未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則擔保人在債務到期后的六個月內仍需承擔擔保責任。
2. 法律規定,《擔保法》第26條明確規定,若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 保證責任的期限是債權人必須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這與一般合同履行責任不同,后者需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方可向對方主張權利。
4. 若擔保期限已過,擔保人可以以此為由抗辯,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5. 關于利息,應按照借據書面約定的標準計算,且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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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期限中止的規定
擔保責任期限中止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擔保人責任的規定
1、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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