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債務的承擔與清償的法律規定
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屬于補充性責任,這意味著只有在企業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才需承擔責任。關于合伙人債務的清償,以下是一些法律規定:
1. 合伙企業應首先使用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同樣,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首先用其個人財產清償。
2. 如果合伙企業無法清償到期的債務,合伙人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 如果合伙人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清償的數額超過其在虧損中的分擔比例,該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該合伙人可以用從合伙企業中獲得的收益來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在執行財產份額時,應通知其他合伙人,他們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購買,且不同意將份額轉讓給他人,應按法律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削減其相應財產份額。
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而有所不同:
1.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他們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應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承擔責任。
2.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主要提供專業服務,其合伙人因專業性和高風險性而承擔特殊責任。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債務,相關合伙人需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以其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涉及合伙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分離。合伙人需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合伙企業的基本特征。關于連帶責任的承擔,有兩種立法模式:并存連帶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他們可以用從企業中分取的收益來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分擔比例根據協議或出資比例確定。造成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多承擔責任。只提供技術性勞務的合伙人也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協議或技術勞務折算的出資比例承擔責任。退伙人在未合理分擔債務時,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規定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需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清償超過應分擔份額后有權追償。
合伙企業債務應怎么承擔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根據組織方式的不同,債務分擔方式分為三種情況:一、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順序是什么
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順序是:
1、補充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時,合伙人才再開始承擔清償的責任。這就是說,作為合伙企業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請求合伙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對于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必須以其個人的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而不以出資額為限。
3、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即每一個合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連帶責任實質是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互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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