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 措施: 民訴法 第74條規定,在 證據 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訴訟 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種: 1、向 證人 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 2、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相、抄寫、復制等。 3、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
法律客觀:一、證據保全的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因此,一般來講,證據保全措施有以下幾種:1、對證人可以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或者錄音、錄像;2、對書證可以采取拍照、復制的保全方法;對物證可以進行勘驗,制作勘驗筆錄、繪圖、拍照、錄像或者保存原物。3、如果被保存的原物是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可以在制作筆錄后予以變賣。但是,人民法院不論采取何種措施保全證據,都應當達到客觀、真實地反映仲裁案件事實的目的,保存證據的證明力。二、證據保全申請書怎么寫證據保全申請書申請人:A,男,××歲,×族,××省××縣人,××縣××鄉菜農,現住××縣××鄉。案由:蔬菜購銷合同糾紛請求事項:請求仲裁機構裁準保全證據,及時向證人B提取證言。事實和理由:(應祥述事實,此略。)基于上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特請求仲裁機構裁準保全證據,并轉由人民法院迅速向證人B調取證言,以保證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此致××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人:A××年××月××日
法律分析:申請證據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法律分析:一是當事人對己的主張,有責任在舉證期內依誠實信用原則向仲裁委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視作棄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是證據無故未經“交換”,不予質、認證。(仲裁庭自行收集的,應在開庭時質證。)答辯書中已對申請人的請求事由明示認可,或一方當事人不按期交換的,應視為已完成交換。
三是仲裁委在送達仲(應)裁通知書,應向當事人送達載有舉證范圍、期限,舉證不能后果的舉證通知書。
四是對證據保全,當事人應在舉證期內提申請。
五是當事人應在獲仲(應)裁通知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完成舉證。
六是當事人在舉證期內因故不能舉證者,經書面申請并經仲裁委準予,可延期規定期限;屆滿,仍不能舉證者,視為舉證不能。
七是當事人對已換證據,應分類整理,并蓋章簽名和寫明提交日期;同時按對方人數提交份數。
八是仲裁委收到證據,應出具《證據收據》,做記載,并由該案仲裁(書記)員簽名;當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換,一般也不在開庭時出示。)
同時,仲裁委還應確定交換證據的日期,并通知各方。當事人需反駁對方證據,應當即口頭或書面申請,并在規定期限內提新證據。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換。若舉出新證,仲裁委應通知當事人在新定的舉證期屆至后規定期限內到庭前交換證據,并確定開庭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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