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公證流程怎么走
在進行房屋買賣、財產分割等重大民事行為時,為了更好的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攜帶相關材料到當地的公證處申請進行公證,公證處公證是有一定流程的,那么,公證處公證流程怎么走?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公證處公證流程怎么走 1、申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2、受理。符合公證申請條件的,公證處進行受理。 3、審查。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 4、出證。經審查符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申請事項,公證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5、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二、公證的效力 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1、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于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于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于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3、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并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三、婚前財產公證所需材料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公證處公證流程怎么走的相關內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需要提出申請,等公證處受理之后,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之后就會頒布公證證書,也就完成了公證流程,進行公證時也需要按要求繳納相應的費用。
協議公證怎么辦理
1、申請與受理。
合同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申請書,提供有關材料。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是否接受辦理的決定。
所需材料有一下幾點:
(一)自然人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必須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公證申請有關的其他材料。
2、審查。
公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審查相關材料,進行其他的相關調查,審查公證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
3、出具公證文書。
公證機關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出具公證書。公證書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基本情況、公證證詞、公證員簽名、公證機關蓋章、出證日期。
合同是否需要公證:
1、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簽訂合同的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簽訂的合同內容,雙方代表的資格等進行認真審核后,而出具的公證書。
2、合同的使用范圍相當廣泛,內容十分復雜,專業程度較強。
3、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
合同公證的作用:
(一)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
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于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屋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
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為了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親人過世財產公證要哪些材料:
1、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死者的婚姻證明;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申請辦理繼承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怎么做公證
怎么做公證辦理公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申請: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
【法律分析】
所謂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公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和過程。關于公證活動、程序、組織等規范內容構成了公證制度。公證制度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治、鞏固法律和社會秩序的一種法律手段。按照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從事以下公證活動:(一)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二)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三)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四)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并不一定發生法律后果,但為避免日后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五)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六)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采取措施,保全證據;(七)保管遺囑、保管文件;(八)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九)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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