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7、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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