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在要成立合伙企業之前都會訂立相應的合伙協議。一、確定合伙之前需要準備事項1、合作前,你需要清理自身的賬目。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將來合作過程中清晰你自己的投入,如果發生爭議,你也可以明確自己的權益。2、在合作之前你許愿認真審查對方的資本實力。審查合作伙伴的資本實力是為了檢驗對方的誠信。在實際合作過程中,不排除哪些為了合作故意夸大自己實力的企業,如果你選擇與這樣的企業合作不但增加了風險,也容易發生爭執,非常麻煩。3、擬定合作協議。合伙協議寫得越清楚、越明白,對合伙人彼此的保護程度也就越高。二、合伙協議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明確合伙人的出資份額合伙人的出資是合伙業務開展的物質基礎。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協議合伙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必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干財產份額。出資的資產必須作估價,確定出資份額。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二)意見分歧解決方式1、經營方向錯誤后的調整方案,可以約定是改變經營方向還是改變執行策略。2、觀點分歧的解決方案,可以約定是直接投票解決,還是先找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后再解決。(三)明確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合伙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合伙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合伙利潤的分配權,查閱賬簿的權利,退伙的權利。這里重點要說的就是合伙協議中應當約定退伙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伙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合伙人的義務主要包括: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分擔合伙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向競爭的業務,退伙后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等。(四)明確時間這里的時間包括入伙時間和繳納出資時間。簽訂合伙協議的時間應早于入伙人權利義務行使的間。在合伙協議中明確繳納出資的具體日期,是保障合伙組織的正常運轉的需要。一份公平合理的合伙協議雖然能夠避免許許多多的糾紛,為合伙企業的良好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但是合伙企業的發展還是要依靠人和性和良好的和管理機制。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法通則》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人的權利有:①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合伙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協議是合伙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根據該條法律規定,成立合伙必須有合伙協議,而且一般應當是書面形式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0條指出:“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但在審判工作中適用這條司法解釋,應當從嚴掌握。
合伙協議 注意事項: (一)確定合伙之前的準備。 1、合作前,清理自身的賬目。理清自身賬目,為的是將來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萬一發生爭議,能夠明確自己的權益。 2、認真審查對方的資本實力。審查合作伙伴的資本實力,同時也是在檢驗對方的誠信。在合作中,如果對方實力不強但以實力雄厚的面目出現,不但增加了風險,也容易發生爭執。 3、擬定 合作協議 。合伙協議寫得越清楚、越明白,對 合伙人 彼此的保護程度也就越高。 (二)簽訂合伙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 經營范圍 內從事經營。各個合伙人應該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 債務承擔 、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者監督的權利。 (三)合伙協議的主要內容。 1、利潤分配與雙方的權利義務。說明分享利潤和承擔損失的方式以及具體事務的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合理支出的計算。 2、投票權和決策權。一般而言,各個合伙人有同等的投票權,這在涉及企業重大事務時具有非同小可的意義。 3、合理的分享利潤權。比如說明在合伙者即使生病或者休假也有權利分享利潤,但須作出一定的時間限制。這通常也是引發爭議的重大問題,需要在合伙協議中列明。 4、撤資的條件和處理辦法。比如當合伙人離開公司時,或者合作公司解體時,每個合伙人的資本份額如何估價,如何處理等問題。 5、訂立合理的財務制度。最重要的是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會計準則達成協議或讓可靠的會計人員從事這一工作是極其重要的事情。對于不參加實際經營的合伙人,尤其要堅持這一點。 其實,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主體明確、標的清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對等,遇到利益分配的時候描述要準確、規范和可操作,對雙方的違約可能要有約定。 1、合伙協議的重點是雙方的出資情況、比例及約定出資到位的時間; 2、在執行協議中的分工約定; 3、在賬目中的檢查認可的方式; 4、利益分配的條件和方法; 5、出資額的變化和變更(轉讓)的約定處理; 6、 違約責任 的處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合伙協議應當重點注意出資比例、分紅比例、事務管理、風險和債務承擔、入伙及退貨機制等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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