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同時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同時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簡述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資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2、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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