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怎么走
法律主觀:
公司股權發生轉讓的流程如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為國有、集體企業的,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股權變更流程是什么?
上述發了股權變更需要什么材料,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股權變更流程有哪些,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下列就讓小編為您講解一下。
公司股權變更的流程:
1、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
2、其他股東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3、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4、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5、在上述文件簽署后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股權變更的注意事項
股權變更手續是需要帶齊相關資料到相關部門辦理的,并且涉及到轉股的問題,對于股東的資質要求也較為嚴格,并且知道股權變更的手續是相當重要的。
公司的股權轉讓需要什么流程
一、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經過以下手續:\x0d\x0a(一)首先需要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x0d\x0a(二)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欲相關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x0d\x0a(三)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x0d\x0a(四)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x0d\x0a(五) 在上述文件簽署后30日內,向稅務部門交納相關稅款,再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x0d\x0a 二、法律依據\x0d\x0a《公司法》\x0d\x0a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x0d\x0a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x0d\x0a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x0d\x0a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x0d\x0a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x0d\x0a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x0d\x0a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x0d\x0a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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