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離職拒不退股怎么辦
員工持股是時下大熱,越來越多的企業主試圖將“員工持股”作為調動工作積極性的手段。與之相應,幾乎所有的企業主都會理所當然的認為“離職員工必須轉讓股權”乃天經地義。但對于離職員工而言,他們可不這么想,“我的股權我做主,憑什么強制我轉讓啊”。于是沖突應運而生,公司能否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權成為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話題。
一、強制出讓股權的依據——公司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
之所以會出現前述企業主和離職員工想法上的沖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場不同。這一現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們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問題:員工對于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能否被限制?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依據什么可以強制員工出讓股權?
1、公司能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嗎?
員工一方的觀點:
根據物權法原理,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征。由于股權是股東合法財產權,股東合法財產的處分權只能由股東自己行使。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和《物權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均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股權非經股東或法定的強制執行程序不能變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員工出資取得公司股權后,即成為公司合法股東,對股權的處分應由作為股東的員工自由行使,該權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機構、個人均無權予以處分或剝奪。
公司一方的觀點:
公司認可員工對股權的“所有權”,并尊重這種所有權。但員工對于公司股權的“所有權”并非毫無限制。法律并不禁止員工對個人合法權利的放棄,也不禁止員工對個人合法權力的合理讓渡。因此,員工可以與公司或其他股東自由約定處分股權的“條件”。
員工與公司或其他股東之間關于“股東離開公司時必須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的規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東之間作出的類似約定,只要不是惡意侵犯股東財產權,非法強制股東退股的針對性條款,就應當依法認定為合法有效,各股東均應遵照執行。
對此,我們認為:
作為公司股東的員工,其對公司股權的合法“所有權”應當被充分尊重。股東間約定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退股,實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由于該退股行為系采取股東事先約定主動轉讓股權的方式,因此,該條件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而這恰恰是員工股東行使其對股權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的具體表現。
在“退股條件”具備時,員工股東應當按約履行出讓義務。這并非是公司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權,而是員工股東在符合約定的“退股條件”下按約轉讓的行為。這一“約定”由離職員工自行簽署,本身合法有效,離職員工理應受其約束。
2、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的依據有哪些
根據所有權的法律特征,對股權的處分應由員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只能依據員工的處分行為,而非其他。此處的“員工處分行為”有兩種載體:公司章程和協議。
(1)通過簽署公司章程來約定“退股條件”
股權的自由轉讓雖然屬于股東的固有權利,但該固有權利屬性并不排斥股權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進行的處分行為。
章程對此進行約定時,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類規定,公司照章收購離職員工的股權而當事股東不予配合甚至訴請至法院要求確認無效時,法院通常會認為因被收購股東簽章認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體股東之間已經達成了合意,公司實施收購的行為即使遭到被收購股東的反對,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認定章程規定有效的同時,駁回離職員工要求確認決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此時章程中關于離職股權強制轉讓的條款類似于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即以員工離職為條件而發生股權轉讓。因為股權的本質是財產權,股東在不違背法律強行性規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自由處分,該處分包括約定何時轉讓股權,所以初始章程中關于強制股權轉讓的條款合法有效。
公司勸員工離職但不辭退員工怎么辦
公司勸員工離職但不辭退員工可以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糾紛的解決方法如下:
1、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3、仲裁,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縣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的具體步驟如下:
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7、不服裁決起訴。
綜上所述,勞動者遇到勞動糾紛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有關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具體的事實情況對用人單位做出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員工股沒有退還怎么辦?
公司老板以提拔員工為理由讓員工入股,離職時可退換投入股份。但是在工作過程中公司一直拖欠工資并未對我們入股的資金出具相應的合同,在我們強力催促下也未能及時對我們出具任何合同和證明,最終導致員工離職,到現在為止工資和入股資金沒有退還,這種情況怎么辦?這屬于勞資糾紛,可以去勞動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實在不行就咨詢律師,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既然已經離職,無所謂顧忌了。
員工入股公司離職怎么處理
持股員工離職,公司與員工有約定股份轉讓的按約定的處理;沒有約定的公司無權收回股份。發起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后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
員工離職是否可以回購股份
員工離職公司是否可以回購股份根據持股合同處理,有以下情形:
1、持股合同約定允許員工繼續持股的,可以按合同約定持股、分紅;
2、合同要求離職股份由公司回購的,可以按離職時股權價值由公司回購。
3、持股合同未約定離職股份是否回購的,公司不可以回購,但允許公司在減少資本、與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職工以及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等幾種例外情形下回購股份。
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一)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二)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三)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四)對于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后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五)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并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六)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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