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兼并重組,即企業的兼并重組, 指在企業競爭中,一部分企業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正常運行,考慮到員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的企業兼并和股權轉讓,從而實現企業的變型,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 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并購重組概念股:在A股市場,并購重組的概念一直以來就廣受追捧。夸張點說,在一些投資者眼里,并購重組就意味著相關股票飆漲,就等于背后有莊家。投資者一方面痛恨并購重組背后的內幕交易,一方面又極其憧憬自己也能搞只并購重組概念股。這種又愛又恨的罌粟花效應,反襯出A股市場部分投資者對并購重組的歧見。
所謂并購,包括收購和兼并,又分為橫向并購,如并購同行業的競爭對手;縱向并購,如零售商和供貨商之間的并購,這主要是產業鏈的整合;混合并購,比如以上兩種并購情況兼而有之。從全球經濟發展的歷程來看,任何一個經濟體和行業、企業要做大做強,并購重組都是極其重要的一環,可以說,并購重組在企業的做大做強過程中居功至偉。
中國目前絕大部分行業都處在科爾尼產業演進理論所描述的初創或規模化階段,政府也不斷出臺并購重組的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兼并重組做大做強和轉型升級。不論是新興產業間的并購重組,還是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過程中的并購重組,都將不可避免地大量產生。并購重組是中國經濟發展歷程中的必然趨勢和必經階段,未來中國經濟要實現結構優化,通過并購重組實現優勝劣汰、產業升級和多行業的上下游整合,提升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率,是極其重要的一條途徑。
通過并購重組,大企業可以進一步做強,小企業通過被并購也可以實現涅_重生,傳統企業通過并購重組還可以實現升級換代,這些都將給A股市場帶來大量的投資機會。實際上,最近幾年來,文化傳媒等領域并購重組頻繁,數據統計顯示,2008年到2012年,傳媒行業并購規模從6.92億元增至247.67億元,增長了大約35倍。與此相對應的是,A股市場上文化傳媒板塊牛股輩出,藍色光標、華誼兄弟、華策影視、浙報傳媒??這些牛股以驚人的漲幅不斷挑動著投資者的神經。
并購重組對公司發展的意義01并購能給企業帶來規模經濟效應。
這主要體現在兩點:
1、企業的生產規模經濟效應。企業可以通過并購,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補充和調整,達到最佳經濟規模,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并購也使企業有條件在保持整體產品結構的前提下,集中在一個工廠中進行單一品種生產,達到專業化水平;并購還能解決專業化生產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使各生產過程之間有機地配合,以產生規模經濟效益。
2、企業的經營規模經濟效應。企業通過并購不同企業,可以針對不同的顧客或市場進行專門的生產和服務,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可能集中足夠的經費用于研究、設計、開發和生產工藝改進等方面,迅速推出新產品,采用新技術;企業規模的擴大使得企業的融資相對容易等。
02并購能給企業帶來市場主導效應。
1、企業通過縱向并購上下游關聯的企業,控制大量關鍵原材料和銷售渠道,有力地控制競爭對手的活動,提高企業所在領域的進入壁壘和企業的差異化優勢。
2、企業通過橫向并購活動,可以提高市場占有率,能夠形成規模經濟,成為市場的領軍者。優勢企業可以以規模與效益實施并購戰略,從而使企業規模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利潤率提升,競爭力增強,憑藉競爭對手的減少來增加對市場的控制力,從而成為市場的領軍者。
導致企業以增強市場勢力為目的的并購活動通常在兩種情況下發生:a在需求下降、生產能力和資源過剩的情況下,企業通過并購,以取得實現本產業資源合理化分配的目的;b在區域競爭中使得區域內企業遭受區域外企業的強烈滲透和沖擊的情況下,企業間可能過并購以對抗外來競爭。
03可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達到資源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率。
當今社會,資源(人力、物力、財力)日益短缺,作為企業經營的主要對象,這就造成企業對資源占有的排他性和資源經營的長期性,再加上自然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致使資源緊張和短缺問題日益突出。這就要求企業通過企業并購的形式,充分利用社會上的存量資源,利用相關企業擁有的資源,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和產出效率,從而實現企業間的資源優化配置、達到資源共享,從而實現強強聯合。
04并購能使企業最低成本的實現多元化發展。
企業通過并購可以使企業在保持原有經營領域的同時,向新的領域擴張。對于大的企業集團來說,如果想進人一個新的領域,在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瞬息萬變的市場面前,用太長的時間通過投資建廠(包括開發或引進新產品技術、招募新員工、開發市場等)是不經濟的,因此企業集團在進人新產業或新業務時,更傾向于用并購的方式快速的來實現企業的多元化經營。
法律分析:企業兼并重組指在企業競爭中,一部分企業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正常運行,考慮到員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的企業兼并和股權轉讓,從而實現企業的變型,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
企業兼并重組有以下程序:
(一)被兼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確定產權;
(二)兼并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征求被兼并企業債權銀行意見并征得主要債權人同意;
(三)就兼并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征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
(四)兼并雙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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