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于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于金錢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公司申請破產流程?
1、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2、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5、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6、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7、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屬于破產債權范圍的債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企業破產案件 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 超過訴訟時效 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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