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權后需要承擔出資義務嗎
無論是認繳制還是實繳制,股東均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即使股東已經通過 股權轉讓 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權請求股東承擔出資義務,向公司補繳出資。對出讓股東來說,將股權轉讓給他人后,如出讓及受讓股東之間未約定實繳出資義務的承擔,出讓股東仍可能需要對公司承擔實際出資義務,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相應 債務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 承擔連帶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 債權人 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 訴訟 ,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司法拍賣股權未出資誰承擔責任
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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