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股東的出資虛假評估,應當如何處理?
股東虛假出資應該采取以下辦法解決:
1、依法應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虛假出資的認定情況是什么
虛假出資認定情況如下: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或者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3、以貨幣方式出資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公司帳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股東出資不實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股東出資不實的認定是怎樣的? 股東出資不實是指公司股東在 公司設立 或增加注冊資本時,違反 公司章程 規定,未出資或出資不足,以及在出資后抽逃出資的行為。對股東出資不實行為目前我國 公司法 理論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東瑕疵出資。出資是股東依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協議向公司交付財產的行為,是股東最基本的義務。 所謂瑕疵出資,從字面意義理解,指出資時存在的各種各樣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的行為,瑕疵出資的概念在內涵上大于出資不實。事實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資,股東并不一定要承擔 民事責任 。例如,某股東在公司設立時,依章程出資50萬元,但因故未能經合法驗資機構驗資,這屬于一種出資瑕疵,但在這種出資瑕疵情況下,該股東并不需要對其他股東、公司 債權人 承擔民事責任,僅需要從驗資程序上予以補正。因此,在探討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這一問題時,舍棄股東瑕疵出資概念,有助于確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股東的范圍,避免對承責范圍的擴大。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對符合公司設立協議和章程的約定,如實、足額、適當的繳付注冊資本且無抽逃出資行為的股東,稱為如實出資股東。這是不用足額出資股東的概念,一是以如實出資概念與出資不實概念前后呼應,另外因為足額出資可能還存在抽逃出資行為,而如實出資表明出資前和出資后均不存在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行為,筆者力圖以此從概念上做出更準確的界定。 二、法律責任 在 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過程中,股東對出資主要承擔以下兩種法律責任: 1、 違約責任 。這就是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如果股東不按照這個要求繳納出資,或者未能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 連帶責任 。這就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 專利 技術、 土地使用權 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 承擔連帶責任 。 三、股東出資不實的分類 股東出資不實表現為股東根本未出資、未足額出資及抽逃出資三種情形。 股東出資不實的再分類: 如上,股東出資不實分為根本未出資、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三種情形。而前二種情形可歸結為出資不足,后一種情形可以歸結為抽逃出資。有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209條規定,將股東出資不實分為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二大類并不十分科學,因為抽逃出資亦是股東虛假出資的一種方式,屬于以出資后又抽逃的方式,掩蓋其未出資的事實,虛構了其已出資的事實,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概念上互有重疊,以此分類并不準確。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公司登記機關違法的法律責任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 法規 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違法的法律責任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出資不足指股東違反《公司法》第23、24、25、26、78、80、187條規定的行為,抽逃出資指股東違反《公司法》第34、93條規定的行為,二者本質均是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股權,是一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股東出現出資不實的行為是屬于違法行為,在公司的工作人員或者管理人員發現后,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保證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或者損害。股東出資不實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和連帶責任。但是事實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資,股東并不一定要承擔民事責任。
股東虛假出資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實踐中單位虛假出資主要表現為: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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