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期限
法律主觀:
一、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有期限
在收到轉讓人就轉讓條件的告知后,其他 按份共有 人就具備了根據該條件判斷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該轉讓份額的條件。此時,如果對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沒有期限限制,無疑將不利于財產關系的穩定,也將可能會對轉讓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時,應當對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加以規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具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行使撤銷權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股東的法定權利受到侵害。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股東均有權對已簽訂的股權轉讓讓協議行使撤銷權:
(1)未將股份轉讓事項通知其他股東;
(2)在其他股東受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作出行使優先受讓權答復之前即轉讓的;
(3)在其他股東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已作出行使優先受讓權答復的情況下又轉讓的;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能夠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仍向外轉讓的。
2、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期間。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股東之間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資,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體現了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并有效保證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老股東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
綜上所述,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有很多情況下會涉及到共有物的購買,共有物的優先購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我們需要了解清楚。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三百零六條,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租客優先購買權期限是多久
租客的優先購買期為出租人發出通知后的十五天,十五天內沒有提出購買的,視為放棄 優先購買權 。如果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的期限是收到通知后五天。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七百二十七條規定,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幾個月
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幾個月一、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幾個月
1、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法律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注意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指的是,在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的情況下,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的期限內,即使銀行等債權人享有該工程的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承包人仍可依據司法解釋就工程價款優先于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抵押權和債權進行受償。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債權實現的概率。而如果承包人喪失了優先受償權,則即使發生承包工程拍賣,承包人也只能在銀行等債權人就抵押權的范圍內優先受償之后,才能和其他債權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分割剩余的拍賣價款。實踐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教訓可謂深刻。因此,對于承包人而言,注意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行使期限是極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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