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股東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承擔無限責任的情況有: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不足,導致公司不能依法設立的;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公司資金,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一般是承擔有限責任,股東一般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股東如果濫用權利,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則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通常情況,股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由公司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與股東無關。
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如下:
1、虛假出資;
2、出資不到位;
3、抽逃出資;
4、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5、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6、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7、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股份轉讓權、分紅權、表決權;
2、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
3、公司股東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股東對債務以認繳出資為限,特殊情況下為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什么情況下負無限連帶責任
一、什么情況下負無限連帶責任 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形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人們通常把這類公司叫作有限責任式公司。這種公司以資本作為信用基礎,包括兩方面內容: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通常情況下,人們愿意投資有限責任式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式公司的最大優點就是:“賺錢無限,責任有限”。但這種有限責任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承擔有限責任,當公司不能承擔責任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就是一種無限責任。從投資風險的角度來說,法律規定的是一種風險小的公司形式,但違反法律時,股東就要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 現在有些企業家認為有限責任式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承擔有限責任,這是很大的誤解。 目前,中國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注冊資本不真實,抽逃出資。這恰恰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主要情況。注冊資本不實在我國少數地方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偷稅漏稅案件中,執法機關往往發現違法公司存在注冊資本不實的情況,這不僅會使公司有承擔民事責任的巨大風險,而且有關責任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應引起企業家們特別是民營企業家們的高度重視。 現在國有企業改制主要是大型國有企業改制為控股公司、集團公司,而民營企業隨著發展壯大也出現了集團化的趨勢。全球范圍內公司發展的潮流就是走向集團化、控股化,像跨國公司實際上就是一種集團化的公司。在集團化的公司中,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有一些特殊的規定,作為子公司股東的母公司會因一些情況的發生對子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子公司只要實際上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就可以否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子公司的一切債務都由母公司來承擔。母公司一旦控制了子公司,就很可能利用這種控制權掏空子公司,而如果子公司對外只承擔有限責任,那么對于子公司的債權人來說是很不利的。這時我們就要揭開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面紗,讓其背后的母公司站出來承擔連帶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這樣的判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征求意見稿》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的債權是一種次級債權。當子公司資不抵債時,子公司應該優先償還自己的債權人,而不是首先償還母公司。 在實踐中,我們的企業家往往認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是優先債權,這是錯誤的。在法律上,股東利益與債權人利益是相對的,在子公司的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當然應該首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總之,在股東出資不實、子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母公司完全控制子公司等情況下,法律就將股東的有限責任改變成為一種無限的連帶責任。股東只要違反法律的規定,就加重他的責任。因此企業家們應該自覺地遵守法律的規定,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資風險。
二、什么情況下公司的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一條【出資不足法律責任】)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四條【個人財產連帶責任】) 4、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足額出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發起人其實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東) 5、公司法第九十五條【發起人法律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其實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東)三、股東在哪些情況下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公司依法經營,依法辦理清算手續,一人公司能夠證明不存在與投資人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下,沒有問題,但是一旦出現以下情況,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2、出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3、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整理收集的有關于什么情況下負無限連帶責任的有關知識,根據上文內容我們可以得知,相信很多人都對什么情況下負無限連帶責任有了一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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