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權是合法的。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1、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2、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3、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代持股份合法的條件如下:
1、代持股份的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明確;
2、代持股份的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
3、代持股份的雙方簽訂的代持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
4、代持股份的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5、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并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
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并將上述股權用于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3、有的真實出資人并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4、股份代持形式出現的投資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中,由于增加了證監會等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督,這樣的法律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因此建議投資者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股份的形式進行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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