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繳出資股東對公司的債務義務
法律分析:一、未足額出資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1、對公司應承擔補足出資義務。
2、對足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對公司債務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義務,當股東拒絕時,公司有權將其起訴到法院。
新股東對公司原債務是否要承擔
新股東對公司原債務一般而言是不要承擔責任的。關于新股東對公司原債務是否要承擔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新股東對公司原債務是否要承擔 1、新股東對公司原債務一般而言是不要承擔責任的。但如果該股東沒有繳清出資的,則應當承擔繼續繳清出資的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的法人承擔,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是否要承擔公司債務 公司有股東,股東對公司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但因為公司的法人性質,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財產各自獨立,因此一般股東不會承擔公司債務。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的,有時股東是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 1、股東出資不實的。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 2、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作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 3、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 4、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 5、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因此,判斷股東是否負擔公司債務、怎么負擔公司債務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加以分析。而債權人在借錢給公司時,應當充分了解公司及其股東的性質,明確其日后是否有還款意思和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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