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股權轉讓的流程
國有股權轉讓需要的步驟有:
1.初步審批: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2.清產核資: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3.審計評估: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4.內部決策: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
5.申請掛牌: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
6.簽訂協議:轉讓成交后,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7.審批備案: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產權登記:轉讓方和受讓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變更手續: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在國有股權轉讓時,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鑒于國有股權的社會性目的,在進行國有股權的轉讓時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和審計;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國有股權硬性轉讓。對于采取將國有股權上市轉讓的方式的,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國家首先應對現有上市公司國有股狀況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計算,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哪些行業、哪些公司的股權需轉讓上市,轉讓數量多大,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分期、分批組織轉讓和上市。因為不論是哪一個國家,國有股權的上市轉讓均有其特定范圍,即只能是將一部分國有股權通過上市轉讓而轉給非國有股東,而宜于國家繼續持股的股權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國有單位之間流動。這顯然是一項大工程。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在國有企業分布太廣、太散時,政府辦了許多并非必須由它辦的事情。與此同時,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須辦但卻因資金缺乏無力去辦。國有股權轉讓的結果是將國有股權從國家手中轉讓到另一個所有者手中。所以,在進行國有股權轉讓時必需考慮國有股權的設置目的。對于這一原則,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已有體現。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
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股權轉讓法律程序
股權轉讓 法律程序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 公司法 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 律師 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 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 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資。 七、 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并形成 股東大會決議 ,按照 公司章程 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并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八、 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 九、 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 股權轉讓合同 或 股權轉讓協議 。 十、 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并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 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股權轉讓需要提供材料 一、出讓方企業股權轉讓申請書及主管部門批復; 二、股權轉讓合同書; 三、出讓方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集體性質)或股東(董事會)決議; 四、股權變動的公司股東(董事會)決議; 五、原公司章程; 六、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 七、出讓方、受讓方及股權變動公司 營業執照 副本復印件、 身份證 復印件 八、 授權委托書 (轉讓雙方) 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 1、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規定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股東轉讓股權,其不違反法律 法規 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效力。 2、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多個股東要求購買股權的,應當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讓。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公司應當召開股東會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公司未及時召開股東會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分別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請求其在確定的期限內答復。請求答復的期限一般不應當少于30日。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 4、(指定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應當在股東會議結束之日或者請求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指定異議股東購買擬轉讓的股權。 5、公司指定購買30日內,異議股東應當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其價格條件不能協商一致時,當事人主張以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但公司在股東會議結束之日或者請求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未指定受讓股權,或者被指定受讓的股東在公司指定30日內不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非股東轉讓股權。 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東通報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價格或者其他主要條件低于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前款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之后,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協商確定的價格或者評估確定的價格購買股權;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未向其他股東告知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或者合同價格等主要條件低于告知的價格或者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該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價格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8、受讓人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一年后,股東主張撤銷前款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部分股權,導致非股東因份額減少而放棄購買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要求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受讓全部擬轉讓股權,其拒絕受讓全部股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10、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1、轉讓股權價款不足以補足出資,轉讓人又未繼續補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 債權人 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請求轉讓人補足出資或者在出資不足金額及利息的范圍內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瑕疵或者受欺詐而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出資人賠償因股權被轉讓所造成的損失。 14、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人為非善意,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 訴訟 請求。15、因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產生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包括擬轉讓股權所屬公司的,應當通知該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6、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購買權而產生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包括擬受讓股權的非股東的,應當通知該非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7、股東轉讓國有股份的,應當對國有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沒有評估的不影響 股份轉讓協議 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并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8、當事人以股權轉讓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一人而主張股權轉讓 合同無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術股形式獎勵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并相應提高了 公司注冊資本 ,且資本金從資本 公積金 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效力。(《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總之,股權的轉讓必須要走相應的法律保護,我國股權法制度也正在不斷完善,以確保能更好的更有曉得保護股權轉讓人和股權受讓人的切身利益,在一般的股權轉讓交易中,股權的轉讓不能違背公司的相關條例,否則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 股權轉讓法律程序 的具體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國有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什么?
國有公司 股權轉讓 流程是什么: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公司 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沒有進行評估的,不影響 股份轉讓協議 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并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披露的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b.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c.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d.目標公司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e.目標公司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f.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⑥簽署轉讓協議 A.協議方式: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也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 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后,草簽 股權轉讓合同 ,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 B.拍賣/ 招標 方式: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 投標 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轉讓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 合同生效 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 銀行貸款利率 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 勞動關系 ,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 工資 、欠繳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并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國有股份的轉讓流程為七大步,在轉讓之前,要先確定是不是符合轉讓的要求,例如交易股權權屬是否清楚、是否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等等一系列,在明確之后才可以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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