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名稱變更后之前的合同是否要重簽
公司名稱變更后之前的合同仍然有效,所以不需要重新簽訂。如果同一個企業變更名字,不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如是另外一個企業繼受了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需要簽訂三方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合同。
公司名稱變更后仍用原公司的公章簽署合同,合同的效力影響:
1、看是不是原來法人簽的字了,是的話新公司有連帶責任。如果變更后原來的法人是現在公司的法人,那么這個簽字就有效。
2、這種情況屬于合同形式瑕疵,但如果合同簽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就有效,但可能存在未來因主體名稱錯誤造成難以追究責任的隱患。
3、如果公司已變更名稱,且已領了新章,仍用舊章,會受到工商局的處罰。如罰款,責任改正,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欺詐。
二、變更合同內容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變更合同工作時間條款屬于變更合同的內容,需要具備以下條件進行變更:
1、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經完全履行的條款,沒有必要變更;無效的條款,也沒有必要變更。
2、依法可變更的條款。法律規定不準變更的條款,一律不準變更。
3、直接引起合同變更的條款。合同中某些條款由于合同履行的主客觀條件的變化,引起對其履行成為不必要或沒有可能,這時,就會引起合同的變更。可見,這些條款本身就是引起合同變更的原因。企業勞動合同的變更,就是要對這些直接引起合同變更的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對于與合同變更原因無關的條款,就沒有必要變更。
三、合同變更后的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變更后的法律效力大致如下: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2、合同變更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隨之變化)。
3、合同變更的實質在于使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公司的名稱變了之后,原來的合同仍然可以繼續履行,所以合同不需要重新簽訂。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