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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首頁 > 公積金2020-10-25 23:52:44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會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判斷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區分住房公積金的取得是在婚前還是婚后。
  1、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3、我國《婚姻法》中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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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會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會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編輯同志:我與鐘某感情破裂協商離婚,但在分割財產時卻為一筆住房公積金的歸屬產生了分歧。鐘某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現有2.6萬元的存儲余額,我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但鐘某卻以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財產為由拒絕分割。請問: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讀者 肖琳肖琳讀者: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住房公積金到底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困惑
韓某系某國有建筑集團公司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次性取得一筆住房公積金。此時,韓某的妻子趙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將韓某的這筆住房公積金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韓某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律師答疑
韓某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共同繳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中趙某可以要求將韓某的住房公積金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理薈萃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其中有一部分是用職工個人工資繳納的,個人繳納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會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由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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