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和立案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范圍要大于立案的范圍。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受案即受理案件,法院接受原告的審理需求。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有人報案一般就只進行形式上,表象上的審查,辯斷就先受理。而受理后經審查達 不到立案標準 的不立案。在民事案件中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于職責范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而立案是指: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材料進行進一步審查,符合受案范圍,需要作為案件審理(或調查),對相關材料進行編號報批的一道法律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派出所受理和立案區別
1. 受理與立案的定義有所區別。受理指法院審查起訴材料,確認符合法定條件后接受案件并啟動訴訟程序的行為。而立案通常涉及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對報案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責任時,進行登記備案,以便進一步偵查審理。
2. 受理不意味著立案,但立案則必須在受理之后。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時,先要受理案件,然后才能進入立案環節。
3. 受理和立案的結果有所不同。受理是公安機關對于各種報案或嫌疑人行為必須進行的步驟,比如接受報案人提交的材料,制作筆錄等。而立案則是基于受理之后的進一步審查,決定是否啟動正式的偵查程序。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在接收案件后,如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則應批準立案。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情節顯著輕微,則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若后來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或原判斷有誤,則應及時立案處理。
先受理還是先立案
法律分析:受理與立案的順序
按照“受理”和“立案”兩個詞的含義,可以明確,受理發生在你提出請求(如訴訟或其他)之時。只要你以合法理由提出,且事件確實屬于該部門管轄范圍,該部門就應當接受你的請求。相比之下,立案發生在審查過程之后,只有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并確認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下,才會正式立案。
部門在受理案件后,如果發現事件不屬于該部門管轄,應當向當事人解釋情況,并指導其轉向相應的部門(例如,在公安案件中,先受理后移交)。如果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也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因此,立案是在受理之后的步驟,但受理的案件未必都會立案。然而,要立案首先必須進行受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擾侍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審查后,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經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如果案件符合立案條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確定的,可以根據已查明的犯罪事實作出立案決定。對于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檢察長可以決定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予立案情形;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三、事實或者證據尚不符合立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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