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屬于房屋產權類型中的一種,因此在進行安置房買賣的時候,需要按照房地產法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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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廣東谷問律師事務所毛平波律師解答:
安置房買賣協議如果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賣方是安置房的僅有產權人,且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且雙方在房屋買賣時,對交易的風險和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知曉同意并簽字確認的,應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對買賣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全面積極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現在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產證,或者是剛剛取得產證,按規定5年內限制轉讓的房子。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很大。
廣東谷問律師事務所毛平波律師解析: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包括:
1、價格風險。安置房在進行轉賣的時候有可能房子還沒有進行交付,因此購房者買房后可能出現價格下跌的情況,因為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這樣一來拆遷戶就會覺得自己的利益收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或者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2、政策風險。安置房是屬于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因此這種類型的房屋雖然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3、人為因素。很多安置房都是有房屋共有人的,如果購房者在購買安置房時沒有經過房屋共有人的同意,那么房屋的售賣方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而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時來源就很明確了,權屬也清楚,如果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那么這種行為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會給安置房買賣帶來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毛平波律師簡介
廣東谷問律師事務所 主任律師、首席合伙人
全國法律援助 先進個人
廣東省法學會犯罪研究會 常務理事
廣東省法律援助 先進個人
廣州市法律援助 專家律師
通常安置房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買賣安置房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不過也要注意,買賣安置房容易發生糾紛,因為房屋在幾年后的價值是升還是降都是個未知數,那么房產證拿到后,如果賣主拒不過戶,你只能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方過戶。
一、安置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通常安置房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買賣安置房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2、但是容易發生糾紛,因為房屋在幾年后的價值是升還是降都是個未知數,那么房產證拿到后,如果賣主拒不過戶,你只能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方過戶,所以,風險還是有的。約定的雙倍違約因為過高,一般會被法院認為是無效的。
在這里我們提醒大家,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時一方面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另一方面,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二、安置房買賣合同要注明哪些問題?
1、查看產權人的身份證件;房屋產權證上的產權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共有。如果是幾位共有,則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產時,房屋的產權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
2、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也要全部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簽章。
3、購房者要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進行必要的了解。這主要包括售房提供的房屋產權證是否屬實;房產面積多大;該房產用途是什么;是還是居住,或是其他;該房產有沒有被司法機關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太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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