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一方在離婚后沒有住房的,可以向分到房屋的一方請求暫時居住在原房屋,不予搬離。法院經查實符合情況的,予以支持,但當事人暫住時間一般不應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的,且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