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需要立案庭立案嗎
執行異議需要立案庭立案。
因為按照規定,執行異議要立案,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如果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審查之后對于理由成立的,則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改正,如果審查之后理由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
申請執行的資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復印件兩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住址、聯系方式等材料。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需要立案庭立案。因為按照規定,執行異議要立案,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院執行庭不執行怎么辦?
解決法院執行庭不執行問題的方法如下: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07條,法院應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執行結案,特殊情況需院長批準延期。若執行中無須中止情況,法院應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院長批準可延長執行期限。
如果執行局遲遲不執行,應采取以下措施:
1. 多與執行員溝通,了解是否存在中止執行裁定及院長批準延期情況,詢問執行緩慢原因,盡量協商解決。
2. 提供準確的被執行人財產信息,協助早日收回執行款項。
3. 若法院無故拖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2條,向上級法院反映情況,要求督促執行,及時制作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上級法院可決定由本院執行,與其他法院共同執行或指定其他法院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執行庭作為法院的一部分,其行為代表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然而,執行庭的存在合法性存疑,因為它雖非執行機關但負責強制執行判決,應屬于行政機關性質。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只能適用法律,而非執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判決。因此,為專門負責強制執行判決,執行庭從法院獨立出來成立執行局。執行局作為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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