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違法行為在二年內被行政機關發現;違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行政機關有法定的處罰依據;以及依法應對當事人處警告或者較低數額的罰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簡易程序處罰的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較輕處罰的決定程序。簡易程序處罰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1、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兩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2、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其中,對違法行為人單處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的,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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