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有什么作用
人身保護令有具有如下作用:
1、若家庭暴力正在實施的,可有效予以阻止,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2、若被害人一方起訴離婚的,該保護令相關材料,可用作證據使用;
3、其他作用。
人身保護令全稱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頒布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通過他來保護你的安全。
人身保護令主要通過四個措施來保護自己: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院作出后,會直接送達被申請人,還會送給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由多方力量一起協助實施保護你。
綜上所述,人身保護令能起到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會造成被申請人人身安全受到損害,還會導致家庭遭受傷害;情況嚴重的,有些被申請人存在騷擾、跟蹤等情形,人身保護令能夠避免被騷擾、跟蹤、無關接觸,保障申請人的人身安全,促進家庭和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人身保護令的法律規定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符合申請的,人民法院將作出民事裁定書,根據申請內容作出一定期限內被申請人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接觸或活動的裁定。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更好保護家暴受害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術語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繼續發生,根據申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強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說,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符合申請的,人民法院將作出民事裁定書,根據申請內容作出一定期限內被申請人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接觸或活動的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人身安全保護令,在申請后72小時內作出;一種是緊急人身安全保護令,在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而《反家庭暴力法》正是對這一程序的細化和補充,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程序的正式創設。它不同于行為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方面在于:
(一)無需擔保。
(二)申請主體和方式更寬泛。除本人外,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而且,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三)管轄法院除被申請人居住地和行為地外,增加申請人居住地。
(四)情況緊急的24小時內作出裁定,比民訴法規定的少24小時;非緊急情況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
(五)不再進入起訴程序。
(六)裁定內容進一步明確為: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六個月)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期限屆滿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勢變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八)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有協助義務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實際上已成為一項獨立的特殊程序,屬于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家庭暴力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關于辦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釋》共6章58條,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保護令、損害賠償、修復制度等六個方面。此外,《解釋》還對禁止令和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修改,禁止令不僅限于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還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親屬等六種情形。目前反家暴法在全國范圍內的貫徹實施已進入關鍵階段,此次公布的《關于辦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具體的反家暴法適用指導意見,將為依法有效遏制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保障。
1對家庭暴力受害人
如何申請?《解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同時提交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對于申請人是否已經明確表示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是否有受到家暴危險等情形并不明確的;但申請人明確表示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是否明確授權作出裁定。《解釋》還強調,在審查人身安全保護令時,要依法保障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保護令裁定一經作出,申請人應當嚴格遵守。
2對禁止令和損害賠償制度
除了增加禁止令內容,《實施辦法》還對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修改。對禁止令和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損害賠償條款,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因家庭暴力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近親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還增加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所適用的具體情形:一是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二是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對申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三是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傷殘;四是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死亡或者嚴重精神損害;五是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六是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家庭暴力后果嚴重;七是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死亡;八是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喪偶、患病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等嚴重后果。同時在侵害人未履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義務時,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訓誡處理,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加害人處以1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決定。此外,當事人因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遭受財產損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的,應當提供侵權事實、行為人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網絡投票數據和微信轉賬記錄。
3對禁止令和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修改
在《實施辦法》中,對禁止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親屬”。據介紹,反家庭暴力法確立了損害賠償制度,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而言,損害賠償是其有效措施。按照《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履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精神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但在實踐中,涉及到加害人拒絕賠償或者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損害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等情形,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聲音。對此,《實施辦法》對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修改:明確了加害人應當在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后30日內給予受害人因損害賠償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賠償;根據受害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后5日內進行調查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擔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內容相應的民事責任;受害人因受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所產生的精神損害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金。
4《解釋》從6個方面明確了人民法院如何適用反家暴法
司法實踐中,法院如何正確適用反家暴法,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為此,《實施辦法》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等裁定的民事案件,同時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裁定內容,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并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為便于人民法院準確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將實踐中未執行不到位的法律文書作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內容予以認定,《解釋》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作出后應當及時送達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要求;明確了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裁定書后七日內制作執行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明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達至申請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以及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明確了人民法院作出命令時應當向相關單位及個人送達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內容及執行通知等。此外,為避免重復立案情況出現,《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對已經受理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及時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
父親家暴女兒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會調解,如果情節嚴重的,會建議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構成刑事犯罪的,按刑事犯罪處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附帶規定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附帶規定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相關推薦:
怎么進行離婚協議公證(離婚協議怎么公證才有效)
如何解決補償安置問題(對拆遷安置不滿意該如何應對)
廠房拆遷項目補償規定(廠房拆遷賠償)
鄰居違規在家中飼養公雞,影響他人生活,如何處理?(鄰居養公雞擾民怎么辦)
強制拆遷的依據有哪些(農村房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