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丈夫意外身亡,他的財產怎么分配
我的丈夫是離婚后有一女和我同居四年后,結的婚,婚后一年意外死亡。在同居期間賣的房,我是否有繼承權。
他的財產按照下面的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關于分配額度:
如果沒有特別的情形,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不盡扶養義務。
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遺產繼承:第一順位,夫妻,父母,子女。
根據你所述說的情況。離婚后的你丈夫與前妻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但是他的女兒、妻子、父母必定有繼承權。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
遺產繼承:第一順位,夫妻,父母,子女。您作為妻子是有權繼承的。
遺產繼承:第一順位,夫妻,父母,子女。
根據你所述說的情況。離婚后的你丈夫與前妻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但是他的女兒、妻子、父母必定有繼承權。
房子是你們丈夫情人賣掉的,但是用來作為家庭生活資源,當屬夫妻共同的財產。這種情況系你當然有繼承權。
法律咨詢:丈夫意外死亡后,債務和財產該由誰繼承---男方父母?妻子?兒女?如果共有,如何分割呢?
法律咨詢:我有一個好朋友,丈夫意外死亡后。現在朋友要求保險公司將賠償支付到大女兒名頭下(17歲,不知道是否可獨立開普通儲蓄賬戶?),但婆家以女兒大了將要出嫁為由,堅決要求將款項支付到婆婆名下的賬戶。rnrn請問:這種情況下的債務和財產該由誰繼承---男方父母?妻子?兒女?如果共有,如何分割呢?請求律師朋友專業建議,謝謝。1、你朋友的三個都是未成年,你朋友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其代理人是無權代理代理人放棄繼承權的。按照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應由你朋友、你朋友的孩子和你朋友的公公婆婆共同來繼承,首先要按照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將你朋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拿出來,做為你朋友的個人財產,剩下的一半才是你朋友配偶的遺產,由你朋友、你朋友的子女、公婆共同來繼承,因你朋友是其子女的代理人,也就是說你朋友實質要分得1/2+1/3即總財產5/6,剩下的1/6由其公婆繼承。
2、賠償款最好還是家里協商一下,必須她公婆把兒子養這么大,多分點賠償款也未必不可,但也要考慮到還有三個未成年的子女,而且這筆賠償款本身就應包含老人的贍養費和孩子的撫養費,按這個比例協商分一下即可。
首先關于保險的問題,保險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并不是給繼承人的,而是給指定受益人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作為遺產處理,我給你以下幾個《保險法》條款: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的確定】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條【受益順序及份額】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一條【受益人的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十二條【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ㄒ唬]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ǘ┦芤嫒讼扔诒槐kU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ㄈ┦芤嫒艘婪▎适芤鏅嗷蛘叻艞壥芤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結合你朋友的情況,首先被保險人是亡夫,而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因此在被保險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受益人是無法變更的,也就是說,保險賠償金只能支付給原保險合同及其批注所指定的受益人,這是沒有爭議的,保險公司會做出正確判斷,如果受益人是子女,保險金就給子女;受益人是父母,保險金就給父母;受益人是配偶,保險金就給配偶。輪不上當事人做主,無論媳婦和婆婆是否能協商一致,都不會有任何影響,這不是她們可以自由決定的問題。如果出現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保險賠償金就作為遺產處理。
接下來關于遺產的問題:
首先要搞清楚哪些是遺產。我想你所指的30萬元和45萬元應該是指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這其中有一半本身就是你朋友的,不屬于被繼承人所有,也就當然不是遺產。也就是說30萬元的債務中有15萬元本身就由你朋友承擔,45萬元的財產中有22.5萬元本身就屬你朋友所有,需要分配的債務和財產只有15萬元和22.5萬元。
其次,遺產應當如何分配。本案中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只講第一順序,第一順序為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一順序之間平等地享有繼承權,平等地分配遺產,同時照顧沒有經濟來源的繼承人,比如說父母沒有勞動收入且沒有其他子女贍養的、未成年子女無人撫養的、配偶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這具體是由法院決定的,當然了,也可以自行協商不一定要去法院的。你朋友的情況,首先她是有勞動收入的,其次她的孩子也是有人撫養的,那么她的公公婆婆如果有其他子女或者有退休金、養老金等勞動收入就照常6個人平均分配遺產,如果沒有其他子女也沒有勞動收入就要適當照顧多分配。
特別注意的是,繼承了多少份額的遺產就要相應繼承多少份額的債務,如果放棄遺產的繼承也就不需要繼承債務;當然了,債務的清償只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你朋友的丈夫遺產比債務多沒什么問題,在債務多于遺產的情況下,只在遺產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超出遺產范圍的債務無須清償。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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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均是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死者遺留遺產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債務。
在償還債務后剩余遺產則應當將按繼承人人數平均分配,每人一份。
1、可以拒絕。
2、理由:
依照法律此賠償款具體分配如下:先將這筆款分給妻子一半,然后另外一半由配偶、父母、子女平分。
夫妻離婚后一方意外死亡的財產分配
如題??!老公的大哥和其前妻離婚2個月后遭遇車禍導致死亡,有一未成年女兒,歸前妻撫養,還有一70歲老母親(沒有經濟來源),若賠償金有20萬,財產應該如何分。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該案中,死者的妻子、父母、兒子均有權繼承死者的個人財產。
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上述內容規定,因被繼承人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間未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而被繼承人的父母在死者生病期間盡了主要照顧義務,有權在分配遺產時多分;被繼承人的兒子屬于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被繼承人婚前所有的房產屬于死者的個人財產,被繼承人的妻子在婚后無該房產的份額。因此,該房產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按照規定,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該房產可以作價分成四份來繼承,即: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父親、被繼承人母親,被繼承人的兒子。對于被繼承人的妻子的份額,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式折抵成現金給付。
對于存款,屬于死者及其妻子的婚后共同財產,該全部存款的一半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來繼承。住房公積金也類似于存款的繼承方式,對其中的一半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平均分配。
前妻沒有繼承權 她不享有繼承的權利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 有兩個 一個是他女兒 一個是他母親 兩者都有繼承權 20萬這兩人平分
由于他女兒是否成年 如果未成年 他前妻可以保管他女兒的10萬 但是等女兒成年后 必須無條件歸還
至于你老公 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所以沒有繼承權
我補充一下,小孩的監護人是誰?看女兒歸前妻撫養,應該算是監護人了,如果是前妻的話,那前妻就可以保管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簡單來說,女兒的10萬,歸前妻保管,前妻只要找到適當理由,比方說:為了女兒讀書,為了女兒看病或者是為了女兒生活等等,就可以處置女兒所繼承的財產.但是前提條件是處置房產的原因是為了維護女兒的權益.(其實這個問題在法律上面很頭疼的,因為原因都可以說,但是事后追究很困難的.)
前妻沒有繼承權,賠償金有20萬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依據法律規定未成年女兒10萬元、70歲老母10萬元。
具體問題前妻肯定是無繼承權的。至于其他補償,歸屬于各繼承人個人的賠償金歸個人所有,其他的賠償金由所有繼承人直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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