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這相當于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新業主即便事后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根據新規,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權人對于權利客體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不能以此進行出租等營利活動。
法律規定播報
民法典的規定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0〕24號。
有關居住權的內容為:
第四條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等物權,或者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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