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與二房東簽定的租賃合同有效嗎
二房東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據情況來定: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表示承租人可以進行轉租,或者是在雙方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轉租后和次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但是,租賃時間不能超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的時間。
如果沒有經過出租人的允許,承租人私自轉租房子,出租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半年內,可以以承租人未經同意非法轉租為理由,請求解除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請求法院確認,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這里所說的“半年”為除斥期間,不受中斷、中止、延長的影響。超過半年,出租人不能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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