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有哪些解決方法
法律主觀:專利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
1. 當事人協商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范疇,首先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這種方法有助于平息紛爭和化解矛盾。根據修改后的《專利法》第57條,協商解決是推薦的初始步驟。如果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他們可以選擇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來解決侵權糾紛。
2. 行政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可以通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行政處理,這是保護專利權的重要手段。根據《專利法》第57條,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侵權糾紛時,有權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并可命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也不停止侵權行為,專利管理機關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專利管理機關還可以對專利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是強制性的,不成功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
3. 司法解決
專利權糾紛的司法解決是通過司法機關對侵權行為進行制裁,為權利人提供適當補救,維護市場秩序。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法院通常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具備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第一審資格。
4. 訴前臨時措施
訴前臨時措施是在訴訟啟動前,為防止侵權行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而采取的措施。我國修改后的《專利法》新增的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或即將侵犯其專利權,且不采取措施將會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相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申請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第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
專利侵權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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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第二,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專利侵權的行政處罰主要是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依次來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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