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投訴找哪個部門
刑事犯罪一般都是向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舉報的,犯罪地除了犯罪行為發生地位,也包括犯罪結果發生地。對于日常生活當中存在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了受害人之外,任何民眾都有權利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有義務替舉報人保密。
一、可以向哪個部門舉報刑事犯罪? 民眾應該向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舉報刑事犯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第十七條 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網絡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二、舉報犯罪行為后公安機關立案審查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刑事犯罪本身就是歸公安機關管轄的,所以,公民向公安機關舉報刑事犯罪的行為完全是合理的。只要不是惡意向公安機關報假案,對于他人舉報的刑事犯罪,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就算是不存在,一般也不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法制大隊屬于哪個部門
法制大隊屬于哪個部門公安部門。
法制大隊是公安局的內設機構,在縣一級公安局叫法制大隊,市一級公安局叫法制支隊,根據單位的層級設置級別。縣級法制大隊一般是股級,不少也設置副科級,市級法制支隊一般為副處,少數不排除高配正處。
法制大隊的主要職責是為公安機關把關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起草和審核規范性文件,指導局屬相關業務比如聽證、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案件,參與研究處理重大疑難案件等工作。專業性非常高,一般要求過司法考試,且具備一定的文字能力,否則很難勝任工作。由于在法制大隊長期涉及的是法律法規性指導工作,在公安局內部屬于專家型的民警,比較受單位領導器重,有利有弊。好處是容易獲得領導欣賞,從而獲得提拔機會,不好的地方是因為崗位專業性太強,干順了被大家依賴慣了,容易被摁住動彈不得,想走都走不了,影響下一步的晉升和提拔。而且,由于長期從事規范性文件工作,工作小環境相對單一,且有點小忙。
在法制大隊工作過,有一個很大的優勢是可以積累業務資源,哪天即使不干了,也可以從事律師工作,利用積累的經驗和人脈優勢拓展業務,職業的選擇會更多元化。正所謂技多不壓身,在法制大隊工作的民警就是這種類型。身邊有幾個從市公安局法制支隊辭職的兄弟這兩年干律師工作就干的不錯,其中很大一部分功勞得益于其在公安局的工作經歷。
至于工資待遇,公安機關由于有警銜津貼、執勤補貼等福利性津補貼,整體收入普遍比其他機關單位高出20-30%,在這方面一向有先天優勢。在法制大隊也不例外。
法制大隊的職責如下:
一、協助局領導組織開展本局的公安法制建設、收集法制信息、開展法制調研工作,為本局及上級公安機關決策提供參考和建議。
二、參與本局行政、刑事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審核、把關并開具相關法律文書,對經濟犯罪案件行使立案權。
三、負責組織、受理本局行政案件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理賠工作。
四、根據上級要求和本局執法狀況適時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監督、考評工作,負責執法部門的法律咨詢服務,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公安法制宣傳及民警的法律培訓工作。
五、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一般刑事拘留單位開除嗎?
關于一般刑事拘留單位開除嗎?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一般刑事拘留單位開除嗎
1、被刑事拘留不一定可以開除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的程序之一,并不是處理結果。只有認定有罪,用人單位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開除公職。認定有罪,必須由人民法院判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包括決定機關不相同、關押的時間期限不相同、適用條件有所不同等。
1、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決定機關不相同
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一般是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逮捕的決定機關主要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2、兩者關押的時間期限不相同
刑事拘留最長只能關押三十七天;而逮捕之后的關押時間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3、兩者的適用條件有所不同
刑事拘留的主要條件是:所要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必須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的;而逮捕的主要條件是:必須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具體的犯罪事實;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能夠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的刑罰;如果是要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其目前所居住地等等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可能會發生的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的進行逮捕的。
三、刑事拘留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只有確定了單位的規章制度才可以知曉刑事拘留單位開除嗎,如果沒有作出最后的判決,一般單位是不會做出開除的決定,但如果是當事人存在嚴重的失職或者是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即使是不被拘留也是可以給予開除的決定,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同。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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