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二審上訴三個月沒立案
可能由于法院排期的關系立案需要時間,很多基層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上訴狀后,要完成對上訴狀的送達等工作,到其將案卷上交到二審法院,常常就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但如果遇到遲遲不開庭的話,那么就可以親自到法院進行詢問,只要是合法的理由,那么法院是不會存在任何的法律責任,如要無故的拖延那么這是可以讓法院給一個說法的?!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為什么二審上訴三個月沒立案
需要了解不立案的原因再做判斷。二審上訴三個月沒立案,說明一審法院尚未將上訴狀、上訴費和一審卷宗移送給二審法院。如果移送,二審法院會當即立案受理的。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采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后三個工作日內做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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