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三點哦:
記住哦,根據《合同法》第五條,訂合同的時候,雙方都應該公平地確定權利和義務,這樣才不會被認為是顯失公平的合同呢!
判定合同是否顯失公平,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主觀因素:
利用優勢或對方經驗不足:若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故意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或對方缺乏經驗,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即構成顯失公平。客觀行為:
受害方因缺乏經驗或時間緊迫而作出不利行為:受害方可能因缺乏相關經驗或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被迫作出對自己明顯不利的民事行為,這類行為通常會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合同條款內容:
權利義務嚴重不符:在訂立合同時,若合同內容規定一方享有過多優勢,而另一方承擔過重義務,這種明顯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亦可視為顯失公平。綜合考慮:
合同條款及執行結果:判定顯失公平時,應綜合考慮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以及合同的執行結果。若合同條款明確規定了一方享有過多特權而另一方負擔過重義務,且這種不平衡在實際執行中得到了體現,即可認定為顯失公平。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受損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以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
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合同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失衡:在判斷是否構成顯著失衡時,需根據各種交易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特別要考慮供求關系、價格的漲落等因素,以確定利益的失衡程度。如果合同中的條款使得一方當事人獲得了明顯過大的利益,而對方當事人則遭受了明顯的不利,那么該合同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對方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這包括對方因陷入某種暫時性的急迫困境而對金錢、物的需求極為迫切,或者缺少基于理性考慮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或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予以評估的能力。如果一方在對方處于這種不利狀態下,利用對方的無知、無經驗或急需等劣勢,迫使對方簽訂對自己明顯不利的合同,那么該合同也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
故意利用優勢:獲利方在訂立或履行合同過程中,故意利用了自己在信息、地位、經濟等方面的優勢。他方無經驗或輕率:獲利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缺乏經驗或過于輕率,并據此與之訂立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受害方處于不利情境:
缺乏經驗:受害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必要的經驗或知識,導致無法充分理解合同內容及其后果。緊迫情況:受害方在面臨緊迫情況或壓力時,被迫接受了對自己明顯不利的合同條款。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違反公平原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分配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即一方承擔了過多的義務而享有的權利極少,或另一方則相反。等價有償原則:合同中的經濟利益分配明顯不符合等價有償原則,一方獲得了遠超其付出的利益,而另一方則遭受了重大損失。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判斷合同是否顯失公平的基本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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