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勸退應該賠償多少
工作協議協定2年,目前工作為8個月rn今天沒有提早1個月告之離職rn直接勸退rn應該賠償多少rn已實際每個月工資的話 應該賠償幾個月?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公司勸退員工怎么賠償
1. 若公司決定勸退員工,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需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2. 公司除需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作為額外的通知費用外,還需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3. 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4. 若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公司需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 以上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述情形,包括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
6. 若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后但不滿一年內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員工每月兩倍的工資。
7. 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簽訂之日起應支付員工每月兩倍的工資。
8. 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員工賠償金,金額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9. 經濟補償的計算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10. 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 若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但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2. 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勸退員工怎么賠償的
公司勸退員工的,最好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按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被單位勸退怎么談賠償
勞動者無過錯被公司勸退的,是有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欲辭退某員工,但與該員工未達成一致,雙方未簽訂解除協議,勞動者不再到公司上班。爭議發生以后,用人單位可否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律師認為確實存在這樣的可能性及用人單位的可操作性,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不去上班是用人單位的意思,用人單位又不承認勞動者不上班是其授意或默許的話,此時的勞動者將處于及不利的地位,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其內部的規章制度以員工曠工為名開除該員工,這樣的結果是勞動者不僅拿不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反而背上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罪名。
(一)如果被單位勸辭,您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張不上班,單位口頭同意也不行,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最好是書面證據,也可以是錄音、手機短信等)不上班是單位的同意才可以考慮選擇不上班。根據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任何經濟補償,因此,不要不注意這個問題導致這個嚴重的后果。
(二)如果一旦爭議已經產生,您一定想好辦法補救,證明當初不上班不是你故意曠工,而是用人單位的授意,可以通過人證,最好再輔助于其他證據,錄音往往是比較容易取得的證據。
(三)再有,如果單位以您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開除您,您就要看看該規章制度指定的民主程序和是否對你有公示,如果你從來沒有見過這個規章制度,那么依據它對你做出的開除決定你可以質疑他的合法性,提出異議。
(四)關于被勸辭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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